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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0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政秘〔2016〕52号   

 

关于印发《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

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庆师范大学

            2016年9月1日

 

 

 

 

 

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重复评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安徽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进行确定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曾获得两次一等专业奖学金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或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5%且经综合测评获一等专业奖学金;

(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破格评选条件: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10月份下发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班级递交书面申请,经班级辅导员审查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二)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认真评议、严格筛选,在限期限额内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文件精神,依据评审条件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将推荐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31日前将学校推荐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省教育厅统一报至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经教育部审批,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按预算下拨到我校财务处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为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十三  国家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制定的《安庆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院发〔2010〕10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