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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3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政秘〔201653

 

 

关于印发《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庆师范大学

            201691

 

 

 

 

 

 

 

 

 

 

 

 

 

 

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不重复评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由安徽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曾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专业奖学金且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占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前25%的,或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名列本班级前20%且经综合测评获二等以上(含二等)专业奖学金。<综合测评总名次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靠前,对于排名靠前未被推荐的,须由学院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五)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过自身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的物质享受。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10月份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班级递交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辅导员审查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认真评议、严格筛选,在限期限额内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文件精神,依据评审条件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将推荐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31日前将学校推荐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省教育厅统一报至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经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在省拨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我校财务处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十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2010年制定的《安庆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院发〔201011)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