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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安庆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并举,辅之以社会捐助、个人资助、绿色通道等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按照“物质上帮助、精神上培育、能力上锻炼”的资助工作方针,坚持“资助与育人并重,奖励与补助结合”,积极开展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确保没有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成功教育。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确保帮困助学资金最大限度发挥效用。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五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及省拨专项资助经费;

(二)按有关文件要求,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从事业性收入中提取不低于4%作为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决算管理;

(三)助学贷款;

(四)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助。

第六条  学校鼓励学院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在学校或部分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监察审计处监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

第八条  资助对象为本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德良好、努力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九条  每年九月份,学校依据《安庆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主要依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学校的收费水平等,并参照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各类单项奖,以及政府、社会各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其它奖学金等。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依据《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凡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学校优秀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予以奖励。

其它奖学金评定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政府、社会各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其它助学金等。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依据《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其它助学金评定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安徽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校园环境维护等方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一定时间的劳动,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获取一定报酬贴补生活开支。勤工助学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团委指导下,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具体依据《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困难补助专项资金,资助因临时性、突发性灾害或疾病造成意外困难的本科学生。

资助额度一般控制在4000//生以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报学校分管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学生实施学费减免。

符合规定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调查、初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减免等级,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绿色通道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资助。采用隐形资助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

绿色通道一般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辟,有关程序如下:

(一)本人向辅导员提交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困难情况,注明可缴纳学费数额,并出具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政府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调查、初审,将有关情况报学院;

(三)学院党总支负责人根据本学院学生实际缴费情况,在缓缴学费额度内,审批确定缓交数额;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认定情况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扶助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受资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资助档案,将其作为学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缺失诚信者,除追回补助外,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庆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院发〔20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