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庆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 2018 年第 5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庆师范大学
2018年5月31日
安庆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实施“修德、修智、修行”教育工程,促进学生的“成长、成人、成才、成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校政字
〔2017〕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因违纪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满6个月、受到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满12个月,且处分期内无新的违纪行为发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如下:
(一) 个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违纪处分书面申
请,汇报处分期间个人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以及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填写《安庆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二) 学院初审。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能否解除违纪处分的初步意见,将学生书面申请和签署意见的《安庆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送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三)学校审批。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审核学院报送的材料,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解除处分的,印发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
(四)送达决定书。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由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送达要求与《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的要求相同。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到期日以违纪处分决定书日期为准。学生应于处分期到期后及时提交解除违纪处分申请。
第五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受到新的处分,按照《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重新计算处分期限。
正在申请解除违纪处分期间出现新的违纪,原违纪处分暂缓解除,于新的处分到期后,一并解除。
第六条 表现突出且具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在处分期执行时间达到一半后,可以申请提前解除违纪处分,申请程序按第三条执行。
(一) 本科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取得复试资格的;
(二) 在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中获奖的;
(三) 参军入伍的;
(四) 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七条 解除违纪处分不是撤销处分,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与违纪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须完整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违纪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九条 各学院要建立违纪学生档案,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考察,积极引导其改正错误,促其转变。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