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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安庆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31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庆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 2018 年第 5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庆师范大学

                            2018年5月31日

 

 

 

 

 

 

 

安庆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实施“修德、修智、修行”教育工程,促进学生的“成长、成人、成才、成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校政字

2017〕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因违纪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满6个月、受到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满12个月,且处分期内无新的违纪行为发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如下:

(一) 个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违纪处分书面申

请,汇报处分期间个人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以及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填写《安庆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二) 学院初审。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能否解除违纪处分的初步意见,将学生书面申请和签署意见的《安庆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送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三)学校审批。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审核学院报送的材料,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解除处分的,印发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

(四)送达决定书。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由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送达要求与《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的要求相同。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到期日以违纪处分决定书日期为准。学生应于处分期到期后及时提交解除违纪处分申请。

第五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受到新的处分,按照《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重新计算处分期限。

正在申请解除违纪处分期间出现新的违纪,原违纪处分暂缓解除,于新的处分到期后,一并解除。

第六条  表现突出且具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在处分期执行时间达到一半后,可以申请提前解除违纪处分,申请程序按第三条执行。

(一) 本科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取得复试资格的;

(二) 在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中获奖的;

(三) 参军入伍的;

(四) 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七条  解除违纪处分不是撤销处分,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与违纪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须完整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违纪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九条  各学院要建立违纪学生档案,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考察,积极引导其改正错误,促其转变。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