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回执录入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整理汇总,并编制汇总表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进行审批。县级资助中心同时将汇总表抄送代理经办行。 2.当年发放的文件,如《安徽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高校在校生续贷工作。借款学生入学报到后,及时为其录入电子回执,确保其顺利入学;要认真核对、更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高校名称、招生代码、收费账户信息、联系人等信息,避免因信息有误影响贷款发放;要加强对支付宝使用的宣传与培训等工作;要组织贷款学生维护就学信息,及时变更相关内容并建立台账。 3.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指南。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贷款证明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学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②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③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④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⑤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2.当年发放的文件,如《安徽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各高校要按照皖政办〔2011〕35号文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出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3.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指南: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学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④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⑤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对使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毕业确认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做好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以及申请贷款学生的资质审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定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3.当年发放的文件,如《安徽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各高校应会同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要针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建立专门的诚信档案和通讯录,应于6月底在借款学生毕业前,督促其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毕业确认,或指导当年毕业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款学生填写贷款还款确认、就学信息变更及提前还款申请的办理。同时,提醒他们及时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定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办理 |
1.《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2.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3.《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施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2213号):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财务处 |
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续贷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申请受理日期定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当在8月1日至10月20日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二)已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3.当年发放的文件,如《安徽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各高校要组织有续贷需求的学生暑期离校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提交续贷申请,并加强监督审查,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将填写续贷声明作为育人工作的有效手段;要做好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告知工作,对新生和有贷款需求的在校学生应开具书面收费通知书,以便确定贷款额度。借款学生入学报到后,及时为其录入电子回执,确保其顺利入学;要认真核对、更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高校名称、招生代码、收费账户信息、联系人等信息,避免因信息有误影响贷款发放;要加强对支付宝使用的宣传与培训等工作;要组织贷款学生维护就学信息,及时变更相关内容并建立台账。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变更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高校应及时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将借款学生的有关变更信息书面通知贷款机构,并抄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高校应当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到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末汇总所有高校数据后,及时反馈至省农信社。 3.当年发放的文件,如《安徽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各高校要按照皖政办〔2011〕35号文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出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每年6月底前,组织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申请财政贴息。 4.《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指南》: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可申请由财政全额贴息。 5.《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指南》: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可申请由财政全额贴息。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学校奖学金发放 |
《安庆师范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试行)》(院发〔2014〕30号)第七条:奖励工作由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奖励评审的具体事宜。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初评及相关工作。评选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财务处 |
国家奖学金发放 |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安庆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院发〔2010〕10号)第七条:每年10月30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曾获得两次一等专业奖学金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或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5%且经综合测评获一等专业奖学金;(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财务处 |
国家助学金发放 |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皖教秘〔2010〕436号):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 3.《安庆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院发〔2013〕75号)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曾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专业奖学金且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占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前25%的,或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名列本班级前20%且经综合测评获二等以上(含二等)专业奖学金。(五)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过自身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的物质享受。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财务处 |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五)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财务处 |
孤儿学生免学费服务 |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号):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孤儿教育保障工作。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以及成年后就读高校的,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高校一律免收学费,相关费用从校内资助经费中开支并列入考核。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学生就业报到证发放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8号):李克强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提出我国就业总量矛盾将长期存在,结构性矛盾会更加凸显,积极的就业政策一定要落到实处,依靠市场力量,抓住重点对象,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培训力度;强调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围绕促进就业创业共同想办法、出实招,把工作做到前头,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届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安徽市场)暨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系列活动的通知》:一、各主办单位要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导,精心组织,强化服务,积极宣传,为高校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满意的就业市场服务。二、各主办单位要加强就业市场活动安全管理,严格审核招聘单位资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大中型招聘活动要强化安全措施,做好应急预案,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 |
根据相关规定,(1)补贴对象为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补贴标准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相关费用;(2)申领发放程序为个人申请、初审公示、上报审核、拨付资金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大学生创业培训 |
学生实际需要。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核实服务 |
学生实际需要。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毕业生个人档案去向查询服务 |
学生实际需要。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在校生个人档案查询服务 |
1.《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第二十八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第三十条: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2.《安庆师范学院档案管理办法》(院发〔2008〕48号)第二十五条:校综合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如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时,应持介绍信,经分管档案工作的校办公室负责人和综合档案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党和国家秘密,须经校领导批准。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毕业生个人档案转递服务 |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39号):2015年高等学校可通过邮政机要通信转递高校毕业生档案,档案转递应遵守邮政机要通信的“寄递范围、封面书写和封装规格”等有关要求。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退学学生档案转递服务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处 |
学生心理咨询服务 |
1.《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高校要面向全体大学生,做好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书信咨询、班级辅导、心理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高校应根据行业要求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高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经常开展团体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健康发展。应向全校学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咨询信箱、咨询电话和网址。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网上咨询预约和网络咨询服务。 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院学工字〔2005〕16号):通过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 |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