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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2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学院党总支:

    《安庆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22

安庆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教工委〔20113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要着力建设一支以专职为主体、专兼结合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带班的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职专任教师及高年级研究生等。

第四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拓展选拔视野,抓好教育培训,强化实践锻炼,健全激励机制,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各级组织要高

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严格要求、精心培养、相对稳定、保持活力”的方针,在辅导员队伍选聘、任用、管理、教育、培养和发展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保障、条件保障和制度保障。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专兼职辅导员同岗同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做好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调节、承受挫折的能力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积极学习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进行有效舆论引导,丰富网上宣传内容,努力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四)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经常

性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有效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

(六)积极开展学业指导,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课外学术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参与学生党校、团校建设,讲授党课、团课;

(八)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九)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共同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十)做好与学生教育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兼职辅导员职业守则是: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要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遵循教书育人规律,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七条 健全并落实辅导员工作制度:谈心制度、班会制度、听课制度、日志制度、档案制度、值班制度、培训制度及责任制度等。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学校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原则上,每个学院专兼职辅导员配备不少于2人。

第九条 专兼职辅导员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大学及研究生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校人事、学工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专职辅导员选拔条件,经过笔试、面试、考察、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可以从在职专任教师、行政干部以及高年级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的聘任,由学院提出聘任意见,报党委学工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的培养培训、职称评审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计划,与专

业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按生均不少于1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表彰、培训、课题研究和考察活动。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辅导员培养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有计划地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和培训。学校加强对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辅导员获得心理咨询师、就业指导师、创业培训师等相关资格证书,提升辅导员职业技能水平。专职辅导员每工作2至3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辅导员有关培训。新聘任的辅导员需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按工作年限和业绩,分批次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辅导员专项),培养能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和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辅导员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辅导员经过培训考核,可担任思想政治理论课以及《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安全教育》、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党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课堂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周不超过4学时。专职辅导员的教学工作归入相应教研室,教学任务统筹安排。专职辅导员聘期内不得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若课堂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周

超过6学时,不宜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单列指标,单独评审,侧重考察学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党政干部队伍的后备人才库。学校加强辅导员政治培养和基层实践锻炼,在保证学生工作队伍相对稳定、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积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优秀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辅导员岗位,按照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拨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进行职务晋升。机关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岗位选调辅导员应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专兼职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学院要加强对专兼职辅导员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制定辅导员考评办法,每年对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辅导员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职称晋升等挂钩,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带班人数满200人为基本工作量。

为保证质量,专职辅导员带班人数不得超过250人。辅导员若担任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岗位的,带班人数不超过100人。由于学校招生等特殊原因,专职辅导员带班基本工作量经批准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绩效考核中,辅导员带班学生数与教学工作量按一定比例换算。工作量的计算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转岗与调离

第二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一经选聘,任期不少于5年。原则上中途不得离岗、转岗。学期中间不得转岗。学校鼓励辅导员走专业化、职业化道路。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专任教师、其他行政管理岗位转岗。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转岗要按照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规范程序,统筹计划。每年辅导员转岗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满足转岗基本条件、工作成绩突出、辅导员任职时间长的优先。辅导员转岗、挂职等,需征得学院、学生工作部的同意,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解聘或调离辅导员队伍: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能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