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安庆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9-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安庆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的工作程序,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为组长,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和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参照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下述条件进行认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生活费用低于安庆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难以支付维持基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孤儿学生;

    2、残疾学生、身患重病学生或烈士子女;

    3、父母中有一方长期卧病在床,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负债严重的;

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6、近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重大突发事故,导致人身或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生活极其困难的;

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家庭支持和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1、父母因年迈(60岁以上)多病、残疾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家庭被生源地政府列为低保户家庭的;

3、家中有体弱多病的老人需要父母独立赡养,家庭负担沉重且父母无力承担的;

4、近期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且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父母务农,家庭直系亲属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3、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4、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按时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调查表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第十三条  每年九月份,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民主评议,填写《安庆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民主评议登记表》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将推荐认定名单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立即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及时登陆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组织录入本学院贫困生库信息,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安庆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民主评议登记表》等纸质材料和贫困生库信息,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部门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学生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主动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院发〔2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