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校政字[20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教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安徽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进行确定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 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且经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获一等专业奖学金。
(六)在身心素质、审美与人文素养、劳动素养、社会实践与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破格评选条件: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人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劳动创造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 (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 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在劳动创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劳动风尚。或参加全国性大学生劳动与职业技能方面竞赛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成员。
(八)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九)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10月份下发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班级递交书面申请,经班级辅导员审查后上报学院学工组。
(二)各学院学工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认真评议、严格筛选,在限期限额内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文件精神,依据评审条件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四)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审议推荐名单,审议通过后,将推荐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要求将学校推荐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条 经教育部审批,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为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学生获奖情况记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评审要求级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提出申诉,学院应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广]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校政秘[ 2016 ]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