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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庆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3-08-15 作者: 来源: 点击:

安庆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校政字[2019]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 1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的工作程序,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学校认定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家长会等方式,提前向学生及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因素,开展民主评议,填写《安庆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民主评议登记表》,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各年级(专业或班级)上报认定困难学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校认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

()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能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家庭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终认定结果反馈至各学院,并上传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档备案。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学生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主动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字[2017] 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