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校政字[2025]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重大事项和推荐人选的最终审定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进行分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7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为三档,其中一档为每人每年 5000 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0元,三档为每人每年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3700元。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参评学年休学、退学或其他不在籍、不在校情况的;
2.上一学年或参评学年发生违纪行为的;
3.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10月份下发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递交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和辅导员审查后报学院学工组。
(二)各学院学工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严格评议,在限期限额内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文件精神,依据评审条件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将初评结果报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在全校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四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提出申诉,学院应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助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专科生参照本科生执行此评审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安庆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校政字[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