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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6-07-1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为规范学生住宿行为、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字〔2017〕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经学校同意,符合条件、安排入住学生宿舍的非全日制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安全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以及各学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生住宿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入住、调宿退宿

学生原则上在校内统一安排住宿,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各学院统一分配床位。学生住宿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床位一经分定,无特殊原因不再调整。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要调宿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申请办理,不得私自调换。

学生入住宿舍前须签订《安庆师范大学学生住宿承诺书》。

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学校可进行调宿,学生应当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一)对宿舍或相关联的建筑物进行修缮、装修;

(二)开展节能减排、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

(四)学生转专业或继续在本校深造;

(五)寒暑假期间需集中住宿;

(六)其他按照规定和要求应当调宿的情形。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调宿,须提出申请,填写调宿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调配。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7天内完成搬迁。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在7天内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

(一)主动申请退宿;

(二)被取消住宿资格;

(三)因退学、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等情况终止学籍;

(四)因教学安排赴校外学习、应征入伍、休学等原因离校1年以上;

(五)国际学生因签证或居留许可过期;

(六)其他按照规定和要求应当退宿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办理退宿,应清理宿舍私人物品,结清水电费。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及时完成宿舍公物设施交验及钥匙、空调遥控器回收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无故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学校强制搬离。如有未按时搬出的私人物品,公示一周后仍无人认领,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物主本人负责。

第十条 学生因复学、退伍等需要重新申请回校住宿,须填写住宿申请表,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寒暑假留校住宿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留校住宿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住宿。

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外出租房居住。擅自在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得申请校外住宿。

第十 校外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第十 学生校外住宿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因患疾病、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的学生(需提供残疾证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和化验单等材料)。

2.因社会调查、科研项目、联合培养等原因需到外地进行1年以上学习、研究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家住安庆市城区的学生。

(二)相关要求

1.租住房屋结构安全,有必要的防盗、消防设施,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2.依法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

3.特殊原因需家长陪读的校外住宿学生,须由家长陪读。

4.辅导员每月实地走访、电话访谈校外住宿学生。

5.校外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因校外住宿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 校外住宿的申请时间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时间

校外住宿申请每学年审批一次。每年5月份,学生向学院递交下一学年度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说明申请校外住宿的详细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学生在线申请,学院审核学生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以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2.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集中报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相关手续。个别学生如错过集中审批时间,可由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学生退宿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报安全管理处、财务处备案。符合退住宿费要求的,由财务处负责退费。申请在外住宿学生可申请同时保留校内宿舍床位,保留床位的,须缴纳住宿费。

章 安全管理

第十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参加安全培训、演练等教育活动,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 住宿学生不得乱扔烟头,不得躺在床上吸烟,不得使用明火以及酒精炉、煤气炉、蜡烛等器物。

第十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楼栋及房间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从宿舍飞线充电。

第十 住宿学生不得持有、存放下列危险物品:

(一)管制刀具、枪械、弹药;

(二)危险化学药品;

(三)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强辐射、放射性物品;

(四)其他易伤及他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第十 住宿学生不得私自存放或使用下列电器:

(一)无国家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器;

(二)电热棒、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毯、电取暖器等发热电器;

(三)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用电器;

(四)电动自行车等储电式交通工具或其电池;

(五)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

二十 住宿学生不得有下列私拉电线行为:

(一)从固定用途插座引出线路他用;

(二)从固定插座以外部位引出线路;

(三)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

(四)从本宿舍外引入电源;

(五)其他造成安全隐患的接拉电线行为。

二十一 住宿学生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宿舍区内限制区域(包括天台、强电间、弱电间、管道井、水箱间、空调机房等区域)。

章 秩序管理

二十二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二十 住宿学生在宿舍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 住宿学生应及时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 住宿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宿舍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自行打扫宿舍内的卫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严禁高空抛物,不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

住宿学生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组织的安全、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二十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实施自我管理,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在规定休息时间内(12:30-14:30,23:00-次日7:00),禁止高声喧哗,杜绝影响他人休息的不文明行为,努力构建和谐、互助、友爱的宿舍氛围。

第二十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门禁管理制度,不得私自在外留宿、无故晚归。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二十 住宿学生不得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宿舍留宿,不得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不得出租、出借宿舍床位。学生有下列行为的,视为出租出借宿舍床位:

(一)对外发布出租、出借宿舍床位信息;

(二)未对外发布出租、出借信息,但经核查该宿舍床位非本人居住。

第二十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楼栋和宿舍内饲养、容留动物。

三十 在宿舍园区内张贴海报、悬挂横幅、放置展板或开展活动的,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进行推销、派传单、开店等商业活动。

章 公共设施管理

三十一 住宿学生须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物品,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三十二 住宿学生应合理使用宿舍楼栋内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相关设施设备的功能和摆放位置,配合管理人员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属人为破坏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无法确认责任人,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十三 学生使用共享空间应当遵守管理规定,保证空间的干净整洁与设施完整,并配合管理人员的调配安排与监督。

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 学校对学生在宿舍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等管理方式。

第三十 对尚不足以构成纪律处分的宿舍违规行为,由管理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并下达违规告诫单;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按照《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程序办理;涉嫌违法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 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 学校可强制清退、清理违规占用宿舍、床位的人员及其物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物主本人负责。

第八章 示范寝室评比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制定寝室公约,积极参与学生宿舍文化建设,争创示范寝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遴选优秀住宿学生担任楼长、层长,加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每年9-10月份开展示范寝室评比工作,同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十一条 示范寝室评选标准:

(一)寝室学习风气。寝室成员学习目标明确,学习计划明晰,遵守课堂和考试纪律,注重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结合,专业学习与知识拓展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结合,寝室成员在上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50%。

(二)寝室安全卫生。及时打扫整理寝室,做到地面、墙面、床面、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有日常值日安排,安全用电,不使用违规电器,不饲养动物,不存放危险、违禁物品。相关部门或学院组织的寝室安全卫生检查均为合格以上。

(三)寝室文化氛围。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锻炼和文化活动,精神面貌积极向上,主动协助辅导员、管理员、学生公寓楼长等开展各项工作。

(四)寝室生活行为。无不良嗜好,按时作息,无不良行为,兴趣爱好广泛,生活习惯健康,勤俭节约。

(五)寝室舍友关系。寝室同学关系和谐、团结、友爱、互助,健康交往,以诚相待,相互尊重。

第四十二条 示范寝室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评选标准,按学院寝室总数15%的限额,确定本学院示范寝室推荐名单。

(二)学生工作处结合日常寝室安全卫生检查情况、学生违纪等情况对学院推荐的示范寝室进行复核,经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表彰获评寝室,由寝室长代表寝室同学领取寝室建设经费300元,获得表彰的寝室统一张贴“示范寝室”标识。

章 附则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四十四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